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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民政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 颁布单位:民政部 | 文号:民函〔2009〕9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民政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97号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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