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终止措施的公告

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终止措施的公告

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12月24日止。

2014年7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1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2月24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2014年8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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