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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09年第110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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