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09年第110号
颁布日期:2009-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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