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请示
关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请示
| 颁布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的工作实际,我厅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并征求市、县(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报上,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地执行。
专此请示,请批复。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得到了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问题得到了一定治理,办学行为得到了相应的规范,较大地推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政策法规办学等问题,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干扰了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了教育形象,影响到教育行风建设。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办学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规范办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关心和支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用正确的教育观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人事、财政、公安、民政、物价、出版、监察、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实践,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二、明确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内容
根据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学行为的实际状况和现实需要,当前要重点从以下方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逐年下降的控制比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借读名义接收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普通高中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不准单独组织提前招生。
加强招生过程管理。中小学招生实行“七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各市、县(区)及所属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的情况等高考信息,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各市、县(区)及学校进行排名排队和表彰奖励,不得以升学考试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教师等,切实减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考试压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高考信息的保密工作,除考生本人外,一律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
各级政府要引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做法,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等情况,不宣传所谓“中考、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它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落实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开齐开足课程。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之中。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严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以集资入股等形式参加民办教育机构办学。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成绩无分数评价,实行等级呈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
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严禁公办学校以改制名义举办“校中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其他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加强对中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管,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依据国家规定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办学规模适度。认真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教师专业化水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要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教材的管理。
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生印制作业选用必须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相应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目录中投票确定推荐版本,在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作业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套,普通高中学生作业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公开公正形式确定选用学生印制作业。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幼儿园幼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五)各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经费按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公用经费中合理开支,不得自行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蒙氏班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民办学校办学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关规范执行。
省教育厅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公布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三、切实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物质保障;建立正常的教师补充机制,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落实教师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队伍保障;强化管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加强校舍安全检查,保证校舍安全,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安全保障。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把课堂还给学生,有效遏制加班加点、频繁考试,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使中小学教育回归到素质教育的正常轨道上来。
要明确各方面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对违规办学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省要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要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对县级党政领导教育工作的考核中,列入对市教育局工作评估中。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省教育厅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的中小学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全省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随机检查,加强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所属县(区)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规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办学行为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省级示范高中、省一类幼儿园要带头执行办学行为规范,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关心规范办学工作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和各校结合自身和当地的工作实际,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加强对规范办学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求得社会、家长、学生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促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职责和违规处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职责等,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升学指标、违反规定发布高考信息、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等,由上级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并停止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政策支持。
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教学规定、不执行招生规定、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执行省规定的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取消相关荣誉或资质,属于省、市示范类学校、一类幼儿园,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资格。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教学管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任务,也是需要长期艰巨努力才能完成的任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持之以恒,精心组织,经过不懈的努力,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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