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体化电子政务综合应用系统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体化电子政务综合应用系统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体化电子政务综合应用系统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一体化电子政务综合应用系统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9日
蚌埠市一体化电子政务综合应用系统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蚌埠市政府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上进行公文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为确保电子签章安全规范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接入平台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信息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制发。
第三条电子印章仅限于蚌埠市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公文传输使用,电子印章的使用,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或印章;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机要员、电子印章管理员等)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平台使用和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及密钥等相关设备、软件或其他信息。
第五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六条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须由用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信息办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因损坏、遗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的,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电子印章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市信息办销毁。对因遗失电子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因单位撤销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电子印章的,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回市信息办处理,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子印章各使用单位应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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