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秘〔2015〕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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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法制办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市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案卷评查了市地税、文化、水利、规划建设、质监、国土房产部门在评查期间内(前四个部门为2014年度,后两个部门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0日)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48卷行政执法案卷。为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市法制办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关单位业务骨干组成评查组,对被抽取的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评查组根据《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采用一卷一表的形式,对参评的案卷逐一进行评查、记录,对被评查案卷存在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了现场反馈。从评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案卷都能够做到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但是,仍有少数案卷在程序、归档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案卷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改进。
二、存在问题
(一)行政处罚案卷。
1.市地税局:部分案卷审批文书缺少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个别案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少相关材料印证。
2.市质监局:个别案卷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据不充分;部分案卷送达回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部分案卷没有结案材料;部分案卷未装订;个别案卷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有予以没收。
3.市文广新局:个别案卷证据调取不规范;部分案卷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间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时间之前。
4.市规划建设委:个别案卷缺少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的意见;个别案卷当事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的,批准程序不完备。
5.市国土房产局:部分案卷罚没款缴纳渠道不规范;个别案卷在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案卷将与行政处罚案件无关材料入卷;部分案卷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的,缺少委托手续;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不充分;部分案卷证据调取不规范;个别案卷超期缴纳罚款未加处罚款。
(二)行政许可案卷。
1.市水利局:部分案卷缺少法律文书送达材料;个别案卷未装订;缺少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缺少受理审批及受理通知文书。
2.市规划建设委: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的,缺少委托手续;部分案卷复印件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缺少受理审批文书;送达回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3.市文广新局: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的,缺少委托手续;部分案卷复印件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缺少受理审批及受理通知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比照标准认真整改。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是行政执法水平的综合体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查找原因,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被通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迳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遵照制度严格执行。被通报部门要认真对照《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3〕33号),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核实,对其中有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执法行为的,要对有关执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记入不良执法行为档案。
(三)参照要求强化培训。从案卷评查的结果看,反映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四)对照责任健全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项长期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和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案卷评查结果与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紧密结合起来。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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