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2010〕39号
颁布日期:2010-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滁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时,执行《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红十字会、武警支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

市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确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统一向宣传部门提供险情或灾情及应急工作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做好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1)紧急抢险组:由市武警支队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实际调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应急调查,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3)医疗救护与生活保障组:由市卫生局、民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临时安置和管理,以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和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委、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6)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落实由市政府安排的抢险救灾资金,负责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报与预警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并互联,确保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根据需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预测结果和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的共享。

2.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质灾害调查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发现地质灾害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2.速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省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相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必需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

(三)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应急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同时保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畅通,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五)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经验的专家,成立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气象、地震、公路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灾知识宣传,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及损失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援演习和培训工作。

(六)应急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七)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