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2〕64号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的通知 滁政办〔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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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的通知
滁政办〔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主讲单位要按照计划要求,提前选好主讲人,准备好学习辅导资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滁政办〔2008〕54号)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计划
(2012.7—2012.12)
场次
学法形式
学法内容
主讲单位
时间安排
1
会议集
中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市安监局
7月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招标局
9月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政府法制办
11月份
4
领导
自学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市人社局
7月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市民政局
8月份
6
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
市教育局
9月份
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市市管局
10月份
8
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
市国土局
11月份
9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12月份
备注:采用常务会议集中学习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计划安排时间,将学法内容安排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主讲单位应主动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做好工作衔接。学习辅导材料由主讲单位提供。集中学习的,主讲单位应在常务会议前准备好学习辅导资料;市政府领导自学的,主讲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学习辅导材料报送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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