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合政〔2015〕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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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部分市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民福函〔2015〕217号)要求,市民政局承接落实省民政厅下放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该项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根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要求,市文广新局承接落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的“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该4个项目为国务院公布的后置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按照“先照后证”的程序办理。
三、将已下放至县(市)区以及委托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零售)许可、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调整由市食药监局实施。
四、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及时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图,明确承办机构和审批时限,尽快对外公布,方便群众办事。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条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事项和标准。对委托审批事项,要完善委托手续,做好指导督查。
附件:部分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856/201512-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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