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

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大型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现代服务业工作,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提升服务业比重,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以下称主辅分离)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物流、有形动产租赁、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

三、工作原则

(一)企业自主,政府引导。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政府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立足企业实际,抓住物流及仓储、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环节,重点在专业化、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

(三)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和分离后的发展要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推行。通过企业主辅分离,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效益,同时实现地方财力有效增长。

四、扶持政策

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税收方面。

1.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设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2.企业提供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证明文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新设立的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5.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6.企业主辅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对无自有车辆的,可按照货运代理业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7.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财政方面。

8.对新设企业自用的房产3年内实缴房产税给予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9.新设立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且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0.鼓励企业收入上台阶,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以上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11.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支持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对新设立的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和引进其他高层次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文化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对入选我市物流“小巨人”培育对象的企业,培育期内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入选市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按类别分别给予400万、200万、100万元委托贷款资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其他方面。

14.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可保持土地用途不变。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涉及工业厂房转为商业服务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对分离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因发展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15.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16.除上述优惠政策外,针对已分离的新设企业,形成服务业重大增长点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一企一策”奖补方式给予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化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审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研究确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配套政策。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主辅分离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跟踪掌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梳理反映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帮助分析企业遇到的困难和症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工业企业开展主辅分离、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安排有关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负责指导帮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主辅分离、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其中,市国税局帮助企业做好分离前后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支持工作,负责对主辅分离后相关企业税收数据的统计,并将企业名单及收入、税收等相关信息提供至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将分离后达到规模的服务业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负责汇总整理企业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分离新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服务。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分离新设立企业的有关土地政策。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委等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发展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要参照上述分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部署要求,做好所辖区域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纳入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和市有关单位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

(四)扩大政策宣传。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市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促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典型案例及相关扶持政策,合力营造主辅分离的浓厚氛围。

六、附则

(一)各项资金与税费有关的,按税费收入级次由相应财政承担;与税费无关的除已明确负担比例的外,其余资金市与各县及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二)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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