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出让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容积率的调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第八条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调整,不超出国有土地出让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由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方案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出让建设用地原则只能申请提高容积率一次。

第十条调整容积率,超出国有土地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财政、市政、环保、公安交警、审计、监察、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辖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原批准出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讨论;如同意调整的,按土地出让权限,分别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实施;

(五)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人持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及土地收入补交证明材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报建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建设条件是否与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记载的相符合;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按下列方法测算: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

补交土地差价的基准日期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调整日期,土地使用期限不变。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按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评价区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最高价格进行测算;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评价区内没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进行评估测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净地”,应补交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毛地”,政府仅收取了土地纯收益,应补交的土地差价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的政府收益部分(按原出让土地政府收益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率计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既有“净地”又有“毛地”,分别按上述方法测算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和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三条因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发展改革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证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投资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违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对违反规划条件或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提出警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跟踪督察,必要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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