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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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28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深化对节能减排的认识
节能减排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办法》明确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对全面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坚持原则,全面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
坚持实事求是、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节能减排“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节能减排督办任务,承担部门管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
三、采取措施,严肃追究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综合决策,严禁批准建设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项目,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必须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取缔、关闭、停产停业,妥善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节能减排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节能减排信息,研究提出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桂政发〔2013〕2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顺利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未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节能减排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过错,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过错问责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责令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区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七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对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条作出过错问责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问责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意见;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实施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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