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开展强师行动,规范教师引进和交流工作,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梯队完善、素质良好、配置均衡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教育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市外教师和市内各级各类教师的交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的教师引进是指向市外引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海外专家学者、留学归国人员、国内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编制、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教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师交流是指每年安排一批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每年从农村选派一批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

第二章教师引进

第五条基本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荣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引进程序。引进教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教师引进领导小组审批,并发给相关证书。引进教师作出贡献的程度和奖励等级,由教师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教师引进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七条身份性质。引进我市工作的教师,纳入财政供养人员范畴,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八条服务期限。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教师须签订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教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经批准从市外引进的教师,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后按相应职务直接聘任。用人单位聘任职数已满额的,可报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聘任。

(二)行政荣誉。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相应安排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资待遇。引进人员的档案工资就高不就低,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同时建立完整的工资档案。

(四)安家费补贴。对确定引进人员给予安家费补贴。具体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属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育类专家的人员,每人5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职特级教师并获得省级优秀专家称号的人员,每人20万元;具有特级教师称号并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荣誉的,每人10万元。上述经费由用人单位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五)对已辞职被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辞职手续完整,办理人事档案代管手续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家属子女安置。引进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入不受限制,配偶、子女就业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在本市入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引进人员配偶和子女的人事档案挂靠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之日起5年内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

第十条加强对国外智力的引进,对外国教育教学专家到我市推广先进教育教学技术和理念,参与重大教育工程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参照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补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考核。

(一)引进教师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育课题研究,工作之日起3年时间内要承担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研究,并积极转化和推广教育研究成果。服务期内需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研究。

(二)工作之日起2年时间内,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教育类论文1篇以上。

(三)积极参与学校的校本教研工作,每年带领和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学科教育教学技能大赛1次以上。

(四)每学期至少上2节以上的校级优质观摩课,1节以上全市优质观摩课。

(五)严格遵守我市教师引进的合同约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不履行引进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按“分级管理、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设立“防城港市教师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的人才和安置随迁家属。

第三章教师交流

第十三条交流对象。

(一)城区教师交流对象。在城市或县城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在职在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男教师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农村教师交流对象。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学校任教的在职在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十四条交流数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原则上每年交流人数占学校应交流教师总数的5%左右。

第十五条交流期限。1个学年度,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

第十六条交流程序。本人申请(或组织选派)→学校将人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交流通知书→学校在每年8月25日前统一派送交流教师到岗。

第十七条工作任务

(一)交流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交流任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任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接收学校应尽可能为交流教师提供参与学校各项教育工作的机会,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城区交流至农村学校的教师应接受任教学校的行政领导,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主动承担和指导集体备课,上示范课、校本教研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交流期间至少带徒1-2人,每学期至少上2节校级以上优质观摩课,指导1名以上教师参加乡镇以上教育教学技能比赛,撰写当地教育调研报告5000字以上。

(三)农村交流至城区学校的教师应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参与任教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学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结对子,跟岗培训,交互式学习,完成校级观摩课2节以上,撰写学习笔记1万字以上。

第十八条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交流任教期间实行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为辅的双重管理。接受学校应协调、安排好交流教师的工作任务,保障其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派出学校应定期看望交流教师。

(二)建立交流任教工作专项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建立教师交流工作档案(包括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计划、经验材料、总结)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登记表、考核登记册)。

(三)交流教师的考核。交流教师参加任教学校考核。任教学校按照学校教师考核方案,对交流教师学年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带回原单位。交流人员的年终考核在任教学校进行,考核结果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抄送派出学校。

第十九条权利与义务

(一)城区教师凡参评中级以上职称岗位,必须在聘任前职称岗位任期内有1年以上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参加交流人员在服务期内,其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三)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的教师,在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交流教师优先推荐、优先奖励、优先聘任。考核结果不称职者,3年内在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或聘任中不予考虑,并由原任教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福利待遇。交流工作期间,其原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五)派出学校每月给予交流人员报销4次往返交通车费,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六)凡不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交流的教师,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教师交流工作作为学校创优、评先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考核学校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市直单位引进人才,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县(市、区)所属单位引进的人才,奖励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奖金额度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教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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