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桂、灵川、阳朔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桂林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卫生等五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99号)要求,做好我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阳朔县范围内的采石场整治工作。强力关停开采、安监、环保手续达不到相关要求及规模小、服务年限短、污染大、隐患多的矿山,保障采石场规范、有序的生产。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以空气质量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标本兼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齐抓共管,全力实施大气污染整治,有效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决定成立桂林市五区三县采石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彭代元副市长

副组长:莫若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裴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小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邓学云市环保局局长

谢彬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郑建忠临桂县常务副县长

秦德生灵川县副县长

莫冰阳朔县副县长

杨玉霜七星区委副书记

眭铂生象山区常务副区长

宁治秀峰区常务副区长

梁红雁山区常务副区长

周云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永光市环保局副局长

曹正泉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胡省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副局长

蒋以宏市工商局副局长

詹硕市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宝玉兼任。

三、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一)目标任务

坚持清理整顿、逐步关闭、有序开发的原则,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对桂林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阳朔县范围内采石场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1.关闭企业类型

对经审查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整改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一年以上且未办理相关延续手续的采石场进行关闭。

2.停业整顿企业类型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未办理开采许可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环保验收手续不全的企业立即停业整治。

3.限期整改企业类型

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粉尘等污染预防实施未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对实施关闭企业的工作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进行拉闸断电或拆除直接用于生产的供电设施和设备;

3.拆除采石场建筑物及机械设备;

(三)对实施停业整治企业的工作标准

1.破碎机电源断电,电源开关进行铅封;

2.震动给料机电源断电,电源开关进行铅封;

3.主要运转设备(振动筛、磨粉机等)机械转动部分进行铅封,并做出明显标识;

(四)对要求限期整改企业的工作标准

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粉尘等污染预防实施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限期整改,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时间和要求,且在整改期间不得供应炸药。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采石场按停业整治工作标准执行。

(五)在综合整治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采石场。

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到期或过期的采石场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此后五区三县办理新立采石场应先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能按相关程序审批出让。

四、职责分工

采石场整治按照全市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石场整治总体推进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各自职责内工作。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采石场整治工作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完成的时间,对各整改关停企业需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人,与相关企业签署责任书,并负责监督落实。对应停业整改和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停业,对应关闭的企业在限期内实施关闭,同时定期上报工作进度,配合市采石场整治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石场在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政策指导,对无证采矿的采石场下达停采通知书,依法没收其采矿设备及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其违法开采行为并给予处罚,对不符合规划和其他前置条件的采石场依法进行取缔,对没有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的采石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采石场依法取消其采矿许可证。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此外,在桂林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阳朔县范围内科学合理规划禁止、限制和重点开采的区域,并列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中。对禁止、限制开采的区域及规模小、服务年限短、污染大、隐患多的矿山通过规划调整逐步关停,中心城区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原则上将不再新设采石场。

(三)市环保局:负责采石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标准方面的指导;负责依法督促指导县级环保部门,对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不全的企业下发停产整治通知书;对排污未达标等企业下发限期整改达标通知书;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指导并参加市采石场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采石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方面的指导;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督促指导采石场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督促企业按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采石场在生产经营执照方面法律、政策的指导,对无执照营业的采石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无照生产的采石场责令停业整改,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六)市供电局:负责协助拉闸断电具体工作的实施,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七)市公安局:对关闭、停业整顿、整改期间的采石场或整改后未达标的采石场,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炸药,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八)市城管委:对采石场的违规装载和车辆运输的密封覆盖进行监督。参与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五、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工作计划

1.2015年5月20日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4个组,赴各县(区)实地核准相关证照,集中核实企业的情况,并根据情况明确关闭、停产、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

2.2015年5月30日前,各县区针对限期整改企业、停业整治企业和关闭企业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个落实工作步骤、计划、措施、应急处置方案、预警方案、工作经费、责任追究机制、台账制度、企业善后处置、稳定和谐措施等,并落实专人负责。有历史遗留问题应加强摸底调查,提出专题解决方案。

3.2015年6月5日以前完成限期整改企业的整改内容。对应停业整治企业实施停业整治企业的工作标准。

4.2015年6月25日以前完成停业整治企业的整治工作,达到验收条件。

5.2015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关闭企业的关闭工作,达到关闭企业工作标准要求,且通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二)工作要求

1.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

2.责任单位从2015年5月份起,每月10日前提交书面工作进展情况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责任单位应对接受整治的企业建立台账(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4.责任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注意证据的提取、收集和保存,确保合法合规。

5.对于未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启动预警机制,由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及时应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6.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制工作简报,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

7.领导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视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达督查意见、口头约谈、媒体曝光等处理;至少组织一次采石场整治工作动员会;至少组织两次关停整治项目现场观摩、学习和培训。

附件:1.桂林市五城区三县采石场一览表

2.检查分组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3.现场信息核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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