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目前,全市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全部如期建设完成。至此,全市已形成包括3个市区国控站、16个县级站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自动监测和发布系统。为充分发挥该系统在真实客观反映县域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参照省环保厅《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现制定了《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排名及公布办法
(试行)
参照环保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及公布的做法,依据市政府《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公布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季、半年、年度排名。
第三条本办法引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
第四条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简称综合指数)进行排序。综合指数是指参与县(市、区)空气质量评价的六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细颗粒物)单项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大气污染程度越重(综合指数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五条计算县(市、区)综合指数日均值时,任丘、黄骅、泊头、河间、青县、肃宁、献县、吴桥、东光、南皮、孟村、盐山、海兴根据经过河北省环保厅统计和计算后的“河北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与发布系统”监测数据;沧县根据沧县城建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新华区根据沧县城建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运河区根据广播电视转播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根据经过审核的“沧州市环境监测站远程环境在线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监测数据。
第六条县(市、区)有效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二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
第七条当出现因自然灾害、设备损坏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何一个污染物因子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不参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但要公布该县(市、区)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第八条对因人为因素干扰或设备缺失造成断电、断网、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或出现异常值时,监测数据按该点位本季度最高值计算后参与排名;对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15日前公布,公布内容包括:
(一)全市所有县(市、区)综合指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
(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从好至坏进行排名。
(三)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的县(市、区)名单及原因。
第十条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排名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比较;每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总排名,并对各县(市、区)全年度排名进、退位情况进行通报。排名结果在沧州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排名纳入《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沧州市环境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指标体系,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发各县(市、区)政府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评价项目选择
评价项目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6项基本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二、评价浓度选择
SO2、NO2、PM10、PM2.5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各指标24小时平均浓度的平均值,O3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CO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24小时平均浓度的第95百分位数。
三、单项质量指数计算
指标i的单项质量指数Ii按(式1)计算:
Ii=Ci/Si(式1)
式中:Ci-—指标i的评价浓度值;
Si——指标i的标准值。
当i为SO2、N02、PM10及PM2.5时,Si为污染物i的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当i为O3时,Si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当i为CO时,Si为24小时平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四、综合指数Isum计算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按(式2)计算:
(式2)
式中:Isum——综合指数
Ii——指标i的单项指数,i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2、N02、PM10、PM2.5、CO和03。
五、数据有效性规定及说明
(一)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O3日最大8小时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8时至24时至少有14个8小时评价浓度值。
(三)《办法》第七条中“不可抗拒原因”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和设备非人为损坏等原因。
(四)每月的异常数据审核说明须在次月3日前加盖公章上报。
六、数据修约要求
数据统计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的要求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见表1。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约。
表1指标的浓度单位和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指标项目
单位
保留小数位数
SO2、N02、PM10、PM2.5、03
微克/立方米
0
CO
毫克/立方米
1
单项指数、综合指数
/
2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