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主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邯郸市主城区关于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告〔2013〕2号)的要求,决定立即在主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和“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打整治”的工作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坚决遏制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其中,即日起至今年3月底为重点整治期,清明节、“五一”、“十一”、农历十月初一、2014年元旦、春节为重要时间节点。
三、整治目标
主城区内杜绝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
四、整治区域
(一)重点区域。
“主城区”即东至京广高速铁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湖北岸、支漳河及309国道,北至北环路及邯临路以内的城区。
(二)重点部位。
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居民小区,通讯、电力、油库等重要部位和设施周边以及殡仪馆、殡葬用品集中销售区周边等。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艾文庆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主管副职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俊海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抽派专人担任。
六、责任分工
(一)主城区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所属各职能部门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一是充分整合行政资源,督促安全监管、公安、城管执法、民政、宣传、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管理打击合力;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监督自律,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避免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张贴通告、悬挂条幅、设立展牌、制作板报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限燃禁燃宣传工作。每个居民小区悬挂宣传条幅不少于2条、张贴市政府通告不少于5张,每个城中村悬挂宣传条幅不少于5条、张贴市政府通告不少于20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通告;四是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举报奖励经费,对举报的烟花爆竹违法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及时给予奖励。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行业场所等所有单位逐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一把手”和各场所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辖区单位的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特别是禁放期内杜绝单位工作人员因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否则一经发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要动员社区、物业等服务组织在本区域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与辖区居民逐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将市政府禁燃限燃规定告知每一名居民;二是通过张贴宣传画、喷刷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加强对文明办理婚丧嫁娶活动的宣传引导,教育市民改变传统观念;三是及时了解居民婚丧嫁娶、企业开业庆典等信息,事前提醒教育,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或城管执法部门反映,由辖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区(县)直属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府通告的教育、管理、处罚的责任和义务。
(四)公安部门。加强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和运输的监管。一是严格开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对批发企业购买、运输的烟花爆竹进行查验,核查购买产品与许可运输产品是否相符,严禁主城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采购、运输升空炸响类等违规烟花爆竹;二是在各入市口道路设立查缉卡口,严密布控,认真排查,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市政府通告要求,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做变更处理,到期收回;二是在市政府通告规定的禁燃时间和区域内,强化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查销售点违规行为,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三是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定期进行检查,严防私存升空炸响类等违规烟花爆竹,剔除安全隐患,确保绝对安全。
(六)供销社。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升空炸响类等违规烟花爆竹。
(七)城管执法部门。遇重要时间节点要提前一周组织主城区沿街企事业单位,利用LED屏幕滚动播出限燃禁燃宣传标语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对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在门前广场、便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民政部门。加强对市民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一是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在为市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教育市民文明举办婚庆活动;二是明确殡仪馆的责任,在办理殡葬手续时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强化殡仪馆区域的管理,凡在殡仪馆及周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能及时制止的,追究殡仪馆的连带责任。
(九)商务部门。一是加强对宾馆、酒店、商场的监管,逐一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主体,严禁借婚丧嫁娶、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二是遇重要时间节点,提前一周安排市内商场电子屏幕穿插播放市政府限燃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十)宣传部门。一是协调邯郸广播电视台、邯郸日报社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整治宣传工作,通过发布市政府通告、开设固定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限燃禁燃、禁运禁储规定,典型案例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宣传;二是组织各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互联网企业在其门户网站宣传市政府通告及限燃禁燃、禁运禁储烟花爆竹口号,倡导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通告要求,坚决杜绝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遇重要时间节点,提前一周安排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利用公交车车载电视、出租车滚动屏幕穿插播放市政府限燃禁燃、禁运禁储烟花爆竹的规定。
(十二)教育部门。组织主城区学校将市政府限燃禁燃、禁运禁储烟花爆竹的规定纳入日常法制教育范畴,通过学生带动家长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十三)移动、联通、电信邯郸分公司。将市政府通告的主要内容编成短信进行群发,告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遇重要时间节点提前一周向主城区居民发送市政府限燃禁燃、禁运禁储烟花爆竹的公益短信。
(十四)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工作开展,做到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强化督导。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燃放情况进行通报,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促进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问责。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定期向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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