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我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衡水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等九部门《关于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2011〕41号)文件精神,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力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巩固“十一五”减排成果,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开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铅蓄电池、涉铅企业、皮毛制革、电镀、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主要涉及铬、铅、镍、锌、砷等重金属;涉及行业主要为电(热)镀、皮毛、制革、铅制品、铅蓄电池的生产和加工企业;重点主要是武邑县、景县、阜城县、桃城区、武强县、滨湖新区的电镀企业、安平、饶阳、景县的热镀锌企业;枣强县、故城县的皮毛加工企业;饶阳县、安平县、武强县、枣强县污染转移入境的“小制革”企业;桃城区的铅制品企业、故城县的铅蓄电池生产和枣强县出现的铅蓄电池回收企业;武邑县的涉砷农药企业等。
1、开展“回头看”。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是否全部得到整治,整治是否到位,整治目标落实是否到位和是否存在污染反弹。
要求:对排查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处理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取缔关停到位。已经取缔关停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反弹。针对家庭式、小作坊式的小电镀、小皮毛、小制革、涉铅蓄电池回收网点,实施包片负责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关停取缔到位,严防反弹。
2、进一步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在2010年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重金属企业的数量、规模、日常监管情况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境档案,完善企业监督检查台账,及时更新《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系统》企业信息。
要求:确实摸清底数,不留死角,不漏报一家企业。各县市区排查情况于2011年5月20日前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切实根治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县市区根据排查情况,进一步梳理重金属排放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逐区域逐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和目标要求,切实根治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存在的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
要求:坚决淘汰、关停取缔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皮毛制革、电镀、化工企业。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贮存、处置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各县市区将专项整治方案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规范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重金属企业的环境准入条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督促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定期组织对相关企业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要求: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不得开工生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2000年以前生产的重金属企业,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周边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对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
5、加大铅蓄电池企业整治力度。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迅速组织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于2011年5月11日前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7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到省环保厅。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以及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
6、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严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落实“三防”措施是否规范,严查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严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规范情况。重点排查铅蓄电池、铅化工以及六价铬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回收、贮存、处置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被依法关闭的铅蓄电池企业检查,督导企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脱离“政企不分”的怪圈。要进一步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污水处理厂管理台帐。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设施,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要求: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每季至少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严禁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和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污泥。
2、加强衡丰电力、恒兴电力、新冀热电、冀州热电、垃圾发电厂等电力企业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要求:确保电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3、加强冀州春风铸业等钢铁企业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增强防污治污的自律意识,提高治污效率,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加大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加强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监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要求: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列入环保“黑名单”,从项目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环保部门、发改委、电力、工商等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联动优势、协作配合、并肩作战、形成合力等措施,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住房与建设部门、城管部门、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吊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切实做到彻底有效,并巡回监督检查,防止私接乱搭偷电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严肃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以儆效尤。
(二)加强督察督办,落实奖惩措施
建立考核追究责任制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11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对没有按要求完成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的县(市、区),年终环保目标考核中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确保后督察到位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关停取缔一批重污染企业,移交移送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要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特别是要对今年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彻底摸清底数。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6月10日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5月、9月,分两次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国家、省也将在此期间适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衡水市环保局,联系人:袁振庄;联系电话兼传真:0318-215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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