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规范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安阳市规范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措施

为加快推进各县(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进度,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9月22日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现提出规范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的“八条措施”,请各县(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圆满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第一条明确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属于公共资源,其产权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属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只能用于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条合理选址。由村委会负责选址。选址应坚持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走出农户的原则,要坚持“三个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村改居建设相结合,与村公共活动场所(体育广场、文化活动中心、村委会所在地等)建设相结合,进行科学规划。

第三条无偿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用地,与修建学校一样,按公益事业公共用地对待,实行零地价,无偿使用。

第四条定额补偿。在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中,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0〕145号)要求,对定额补偿资金必须落实到位。要坚持建设标准,质量不能降低。鼓励集体经济条件好的行政村,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不能增加乡村医生和农民的负担。

第五条鼓励捐助。鼓励农民企业家和有善心的成功人士,无偿捐款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

第六条义务建设。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工时费,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协商解决,由村民义务进行施工建设。

第七条严格准入。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准入,坚持“县注册、乡管理、村使用”的原则。一般按照服务人口的1—15‰比例,由乡镇卫生院从现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鼓励在同一乡镇内统一调配、交叉使用;本乡镇范围内不能满足条件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县(市)域内公开选聘。

第八条整合资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整合当地乡医资源,走集体行医、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道路。人口大于3000人的行政村,可以适当扩大建设标准,按服务人口数量增聘乡村医生;人口小于500人的行政村,一般不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由相邻行政村卫生室负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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