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10〕78号
颁布日期:2010-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5月6日上午,省政府召开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会议,要求核查清理驻京办事机构,做好撤销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规范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并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的党建和廉政建设。为切实做好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会议精神,省驻京办予以保留,各省辖市政府派出的驻京办事机构经省政府核准后予以保留或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和县(市)区及县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予以撤销。主要有四项任务:

(一)机构清理。一方面,做好市驻京办保留或撤销的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做好县级及其他各类驻京办事机构的自查、清理工作。

(二)机构规范和人员安置。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为事业单位的一律核销,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律核销,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所属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法负责安置。保留的市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资产处置。撤销的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工作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资产处置意见由派出单位与拟撤销机构协调后提出,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职能衔接。各市、县撤销的驻京办原来承担的职能由保留的相应省辖市驻京办事机构承担;撤销的省辖市驻京办事机构,可提请在省驻京办设立联络员,联络员由省辖市政府派出,负责相关事宜。

二、时间安排

5月1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查清理,内容包括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资产和负债情况等,按照省事管局网站(www.hnssgj.gov.cn)上公布的驻京办情况调查表填报。

5月11日前,上报自查结果和市政府对市驻京办加强和规范的意见(予以保留或撤销的申请报告)。

5月15日前,市里组织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

6月20日前,对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定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方案同时报送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6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7月2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总结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市事管局牵头负责我市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各种上报自查材料的汇总、市驻京办保留或撤销意见的起草等;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固定联系人,并将固定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上报省事管局(联系人:侯鹏;联系电话:0371—65900175)。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各类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按照进度要求将自查报告上报市事管局,由市事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核上报;同时,做好撤销机构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确保人心稳定,社会和谐。

(三)在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及处置过程中,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责任,层层监督落实,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六)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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