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2]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困难群众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困难群众帮扶工作,事关人身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保护和爱心帮扶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设置,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生活无着人员各项救助政策,切实维护公民人身权益、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度

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收、救助、救治工作,定期召开流浪乞讨人员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议,建立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通报制度和督导制度,建立救助巡察制度,确保不留死角,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要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救助对象要妥善处理,记录在案。社区民警要经常逐门入户走访,对困难群众等特定人员采取定点帮扶,同时配合村(居)委会对在家的精神病人落实看护、监管与帮扶措施。

城管部门在街头执法发现生活无着人员时,要将其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要积极联系卫生部门进行救治。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平台作用,加大对市政设施的巡查和管理力度,对发现的生活无着人员要给予帮助。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的教育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急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员给予关注和帮扶,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视、拒绝甚至遗弃生活无着人员。

卫生部门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汴政办〔2011〕47号)规定,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生活无着人员。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救助超过十天的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及时安排具备医疗条件的机构予以接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查处用人单位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确保不使一个进城务工人员因被拖欠工资而造成生活困难。

教育部门要及时安排生活无着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知晓对流浪乞讨人员如何救助,营造全民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氛围。

三、健全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督查。要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救助不到位、发生意外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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