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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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4年10月8日批复(豫政土〔2014〕997号)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南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实施用地总面积5.146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8674公顷(耕地1.7131公顷,园地1.1306公顷,其它农用地0.0237公顷)、建设用地2.2794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南村集体土地0.0349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南村建设用地、西至与遇驾沟村村界、南至城市用地、北至南村建设用地。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小所村集体土地0.0183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小所村耕地,西至遇驾沟村耕地,南至遇驾沟村耕地,北至小所村耕地。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遇驾沟村集体土地5.0936公顷,其中耕地1.6948公顷,园地1.1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7公顷,建设用地2.244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南村村界,西至城市道路,南至铁路用地、遇驾沟村居民点,北至遇驾沟村耕地和居民点、小所村村界。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天津路6号,联系电话:6493099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涧西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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