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湘西自治州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湘西自治州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

总水平分工责任制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依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州政发〔2011〕2号)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分工责任方案。

一、建立稳定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1、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2、建立价格调控督查制度。州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落实省、州价格调控文件和调控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物价局)。

二、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3、进一步落实促进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州粮食局)。

4、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措施,认真抓好生猪防疫工作,加大生猪良种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有效应对和防范疫情发生和发展。进一步抓好畜牧生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大力发展水产、家禽生产,建立专项基地,扶持良种培育(责任单位:州畜牧水产局)。

5、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加强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蔬菜生产规模,加快蔬菜品种更新和技术更新,强化蔬菜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高蔬菜生产能力,扩大本地蔬菜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州蔬菜办、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物价局)。

三、搞活市场流通,减少流通环节

6、加快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网络,畅通产品销售渠道。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要划定自产自销区域,减少农产品销售环节,增加生产者产品收益(责任单位:州商务局)。

7、大力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商,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充分发挥批发商在本地商品余缺时调出调进的调剂作用(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工商局)。

8、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和供给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搞好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支持农超对接,及时发布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库存等相关信息,引导生产和流通,确保市场供需稳定。建立和完善商品储备制度(责任单位:州商务局)。

9、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各项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建立种养生产者在自产自销区直销商品的收费优惠政策,或在高通胀时期建立直销商品的免费政策,减轻经营者负担。进一步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

10、落实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及销售环节各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优化流通环境(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物价局)。

11、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监测分析,完善预警机制

1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建立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

13、建立价格信息联系沟通机制,州物价、农业、商务、统计等部门要及时通报各自监测的价格信息,定期进行价格信息沟通,共同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局)。

14、建立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应急预案,对趋向性和苗头性的价格问题要提前预判预警,并建立价格异常波动信息预警通报制度。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部门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通报情况,研究判断形势和趋势,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局)。

15、建立健全价格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多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内各新闻媒体)。

16、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通报制度。按月对我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鲜菜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涨幅较大的品种进行通报,通报印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市场价格调控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州物价局)。

五、完善保障机制,严控涨价措施

17、建立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制度,扩大储备规模,积极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畜牧水产局、州粮食局、州蔬菜办)。

18、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工作。进一步扩大征收规模,强化征收手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抗灾稳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的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财政局)。

19、做好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和生活救助工作。落实现行低收入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建立有效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突发性上涨,并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物价局、州统计局)。

20、严格控制涨价措施出台。属于政府管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改革措施外,我州一般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对确需调整的极少数商品,也须待合理时机,在充分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择时出台。加强正常价费调研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尽量消除价格矛盾,严防引发不稳定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州物价局)。

21、引导企业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企业定价时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教育管理,坚决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物价局及相关单位)。

六、强化市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22、清理、整顿和规范收费秩序。依法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财政局)。

23、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强“12358”、“12315”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的检查力度,保持特殊时期市场价格稳定。突出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殡葬收费、通信资费、农资价格、住房价格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供应安全(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工商局)。

七、建立保供稳价责任追究机制

24、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制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未依法履责,影响市场供应,造成脱销断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媒体因报道失职引发恐慌、抢购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新闻办)。

有关工作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指导各县市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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