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长沙市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第5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的申请。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电子政务办等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按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与接入实施、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第九条区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所在辖区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计生、统计、旅游、园林等政府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非涉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审批单位应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确保数字长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工作,确保框架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湖南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长沙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因素修订完善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备案,确保所建规范标准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四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点、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处理形成的用于共享的数据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形成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等进行提取、保密、美化等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五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

第十六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湖南”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市政府各部门应在该平台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七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各类数据集当中被更新的数据形成历史数据库,保留完整,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比对。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长沙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1:500地形图数据、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三维数据、地名地址数据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工作。

(三)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己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及时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上网)必须经保密审核之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等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三十条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与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工信委、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泄露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数字长沙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0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