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株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株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株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数字株洲”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数字株洲”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数字株洲”建设的管理,推动“数字株洲”健康发展,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和其它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株洲市“数字株洲”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政府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府研究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承担市“数字株洲”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保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数字株洲”建设专家委员会,由若干名国内知名信息化建设领域专家组成,为市“数字株洲”信息化决策提供参考。专家委员会每届聘期为两年。
第七条“数字株洲”建设资金评审委员会承担市“数字株洲”相关建设资金评审职能;“数字株洲”建设资金评审委员会设委员九人,其中市委机要局、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各三人。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数字株洲”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二)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编制《“数字株洲”建设项目申请表》和项目意见书,报送市电子政务办。市电子政务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数字株洲”建设资金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标准进行审核,最后报“数字株洲”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投资的全市性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株洲市电子政务内网、株洲市电子政务外网、“数字株洲”融合共享平台等基础网络共享平台等,项目经市电子政务办审核后,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政府信息化项目,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前,由市电子政务办审核后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九月底前各单位对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数字株洲”建设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信息科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标准进行初步评估。
(三)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保密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数字株洲”建设资金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标准进行初步评估。
(四)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发改委报请“数字株洲”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五)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时,市电子政务办可提请“数字株洲”专家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各单位在项目未经审批前不得先行组织各类专家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四条市电子政务办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四章项目招标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但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项目中软件开发部分分包招标的,承建方应具备软件企业资质。涉密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市电子政务办审核。市电子政务办收到申请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做出审核结论。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市电子政务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投资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建设经费,以及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由市财政局专业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专业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并根据项目中标金额、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30%;项目初步验收后,拨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五章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质资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市电子政务办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市电子政务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向领导小组提出暂停建设甚至撤销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数字株洲”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电子政务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上报。市电子政务办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经市保密局参与方案审查论证,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二条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开发的信息资源,属国有资产,市电子政务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招投标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电子政务办可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市电子政务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中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附件:1.“数字株洲”建设项目申请表
2.“数字株洲”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3.“数字株洲”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数字株洲”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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