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4】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通化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通化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年度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四、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将依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重点,参照国家、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办,设在市质监局)印发执行。

五、考核方法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0分及以上)、B级(800-899分)、C级(600-799分)、D级(59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六、考核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报质量强市办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政府结合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量强市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县(市)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质量强市办通报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通告。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减少或暂停对该县(市)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二)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质量强市办)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办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九、工作要求

各县(市)政府、各质量强市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质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强化纪律监督,严格责任落实,确保质量工作指标和自我评价资料客观、真实、可靠;要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质量强市各成员单位要做好质量工作考核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县(市)做好考核指标测算。同时,还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推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1.通化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2.2014—2015年度县(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量化目标备案表zf1449附件.doc

http://www.tonghua.gov.cn/uploadfile//201411240129028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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