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通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通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通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通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初步考核。

第四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环保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吉环办字〔2014〕72号)等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二五”期间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对“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重点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减排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综合评定。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情况。根据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数量及减排量情况、环检率情况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情况进行评定。

第六条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均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总量减排日常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总量减排考核标准以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绩效管理考评。

第九条对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县(市、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行总量限批,撤销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对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条对在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的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市环保局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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