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发〔201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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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已报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和省安监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苏安监[2008]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经当地政府立项批准并符合当地政府规划,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经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竣工验收合格;新建的批发企业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同时”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定期演练计划,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布点总量
目前全市经省安监局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7个,结合我市人口和区域情况,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涟水、楚州各设立3个批发企业,在盱眙、洪泽、金湖、淮阴区和市区(含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各设立2个批发企业,我市可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9个,总数可达16个。具体分布为:市区(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现有1个,增设1个;淮阴区现有1个,增设1个;楚州区现有1个,增设2个;涟水县现有1个,增设2个;洪泽县现有1个,增设1个;金湖县现有1个,增设1个;盱眙县现有1个,增设1个。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