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以下简称《省整治方案》),巩固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推进我市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化工行业的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集约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4年,用2年时间在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年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各地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迁出或转产、关闭,个别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迁出或转产关闭的企业,也应在严格整治达标的基础上制定搬迁时间表;化工集中区安全、环保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工作思路

结合我市全力打造“四个无锡”、全面实施“两型社会”综合改革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环保优先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专项整治为重要抓手,通过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等手段,加强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规范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步伐,进一步促进我市化工行业实现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把我市化工行业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和谐的先进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由市及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对各地上报的化工项目,由市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保、安监、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实行严格审查后,按照化工项目核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为园区配套的工业气体等需就近供应和安排的项目除外),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对部分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新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并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

2.加大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验管理。对需新增土地的化工项目,由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会同市化治办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审验。审验时,企业必须提供本市有资质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实际投资额未达原计划90%以上的项目(扣除价格因素),视为不达标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审验合格后,安全、环保等部门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注册会计事务所必须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复审,对事务所出具虚假、不实或有重大缺漏审计报告的,投资管理部门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3.禁止在重点区域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从严控制新上监控化学品项目,尤其是附表2、附表3监控化学品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不突破原有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节能环保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投资管理部门核准;但进行优化产品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6.经市政府批准的化工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含产业链延伸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

(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改造提升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迁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1.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2.搬迁重点区域化工生产企业。2014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和分年度进度安排,逐步完成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要制订和出台导向性政策,对主动搬迁退城、转产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严格按照《省整治方案》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生产储存装置的硬件水平,装备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防范企业重大安全风险;2014年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省整治方案》的规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强化点源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管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化工企业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定期开展编、评、备、练工作,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三)提高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的管理,要把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作为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提升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化工集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

1.进一步做好化工集中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化工集中区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批准后认真实施。规划包括“十二五”期间化工集中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保证。化工集中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市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各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规划(区域)环评满5年的,应及时开展规划环评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半年内报相应环保部门,于一年内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逾期未报或未通过审查的,将对集中区实施限批。

2.加强化工集中区的布局规划,控制区域风险。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未达要求的化工集中区暂停审批项目。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安全风险,严禁化工生产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混建。化工集中区要定期开展区域安全评估,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区域安全风险的措施和调整方案;编制或修订集中区环境应急预案,健全集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对预案动态修编。

3.加快化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化工集中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能源、环保、安全、交通等公用配套保障设施。要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年底前,所有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专门消防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消防队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整合化工集中区的应急资源,提高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中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凡化工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4.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化工集中区管理机制。化工集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应结合集中区规模及入区企业数量、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加强机构和人员配备,监督指导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解决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化工集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对所有进出集中区的货运车辆监督管理,杜绝无手续的危险废物进出集中区。要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加强化工集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体系。要建立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储罐、重点监控的危险工艺的实施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开展对化工集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对化工集中区,要从规划、产业、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化工集中区运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集中区,作为我市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要实行区域限批并限期整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市政府将予以重组或撤消。

6.加强对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化工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和环保负总责,化工监测点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各级政府所属发改、经信、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辖区内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化治办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监测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该企业的化工监测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充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化工集中区建设以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生产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政策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生态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和安全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条件,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和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继续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互动互促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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