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营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营口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牲畜口蹄疫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牲畜口蹄疫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市(县)区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牲畜口蹄疫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牲畜口蹄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牲畜口蹄疫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监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营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营口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营口火车站、电信营口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防治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各市(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治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市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处理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建立疫情监测网站,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牲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与无害化处理;负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紧急防治牲畜口蹄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和防控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交通局、营口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牲畜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牲畜及其产品加工、交易场所。
市监察局: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市气象局: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营口军分区、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营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信营口分公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2.4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处理专家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1.1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与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调查。认定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的,由疫情所在地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在3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1.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疫情确认
3.2.1现场临床诊断。接到疫情报告后,动物卫生主管部门立即派出两名中级兽医师职称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2.2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牲畜口蹄疫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与相邻地级市的乡邻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4个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点状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在我市常住人口中发现口蹄疫确诊病例;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发生疫情;或口蹄疫病料丢失;特殊情况划为Ⅲ级的。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3.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1)IV级疫情是指全市范围内只有1个疫点发生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4.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4.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2.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发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4.2.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4.2.3将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4.1封锁疫点。
4.4.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4.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所、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5.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5.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5.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6.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4.6.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7解除封锁
4.7.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7.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8疫情档案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4.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10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1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上述4.4、4.5、4.6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动物防疫人员,设立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和现场诊断。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经费保障
市财政将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牲畜口蹄疫防治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5.3物资保障
市、市(县)区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紧急用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4通讯保障
建立区域性信息网络平台,使之具备数据传输,确保发生牲畜口蹄疫期间信息畅通。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建立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检测技术等相关储备工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动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牲畜口蹄疫演练脚本,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队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6.3奖励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牲畜所在的场(户)、村(屯)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等。
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应急预备队: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需要成立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市畜牧兽医局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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