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赤政办字[201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内政法发〔2013〕1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除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之外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牧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
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旅游局
市档案局
市粮食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信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震局
市气象局
赤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盐务管理局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市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并予以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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