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2013年9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更具实力、更加美丽、更富活力、更为幸福的鄂尔多斯”而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建议。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政府决策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及发展规划,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旗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督职能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体系;规范行政应诉机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及时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应诉情况。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有关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新闻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局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有关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新闻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会议、重要考察调研情况;听取旗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确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旗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旗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多头报送。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旗区、各部门、各园区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七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以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性上行文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它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由相关副市长会签。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办公厅主任签发,一般性事务可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九条各旗区、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五十条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旗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并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网络化办公水平,实现政府部门、园区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园区非涉密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等形式及时发布。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批转或转发市级非常设机构的公文。自治区各部门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均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

各旗区、各部门、各园区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旗区、部门或园区重新办理。

第十章督查落实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落实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第五十四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需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公出、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打招呼,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副市长公出、休假,须报请市长同意,并告知秘书长。副秘书长公出、休假,须报请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出、休假,须报请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六十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书画册等,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中涉及到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有关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十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本规则从2013年10月2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发布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府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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