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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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现将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予以分解下达。
一、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目标
(一)2012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35人以内,其中: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18人。
(1)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1人;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2人;
(3)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4人;
(4)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1人;
(5)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1人;
(6)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4人;
(7)工矿商贸其他事故死亡人数5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12人。
(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34人;
(2)其他交通运输事故死亡人数78人。
3.消防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火灾)死亡人数3人。
4.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2人。
(二)全市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起数5起。
(三)全市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0起。
二、设定原则及依据
(一)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2012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各旗县市区2007年至2011年五年的实际完成数平均数占60%,市政府下达给各旗县市区控制指标平均数占40%之和占全市同口径该指标的权重,并结合2011年实际完成情况,确定旗县市区各项安全生产事故绝对值控制目标。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相对指标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以后另行下达。
(三)上述有关统计指标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标解释,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按季度公告,年终统一核算。
三、实施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确保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考核指标落实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地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各地区、各有关行业要紧紧围绕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减少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通辽市各旗县市区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通辽市有关部门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3.驻市中区直和市直企业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2年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旗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工作创新及评优情况等。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五条本考核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
第六条考核按100分制计评,其中控制指标为40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10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分;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28分;年度日常考核及工作创新、评优情况12分。采用年终控制指标具体完成情况计分、现场考核工作情况检查记分和日常工作登记记分的办法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计分以实际计算值计分,工作情况检查记分和日常工作登记记分以每项扣分(或得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或加至)为止。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以下的地区与部门定为“较差”,60—79分定为“一般”,80—89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旗县市区政府的政绩和执法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旗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视具体责任情况酌情考虑,其他地区车辆在本地肇事,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所属地根据责任酌情扣分)。
第九条市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考核实施单位应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市政府、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被考核地区、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考核实施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各旗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通辽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及计分评价表
http://bgt.tongliao.gov.cn/nzcms_show_news.asp?id=523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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