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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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为确保顺利完成今年保增长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
1.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自治区明文规定应予以征收的,其它费用一律暂缓征缴。同时,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地方煤矿(煤焦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采取资产抵押方式,已收取的现金于9月底前返还。(市煤炭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地方焦炭生产企业按核定产能发挥率给予一定金额生产补贴,产能达到50%—70%的,按焦炭销量每吨补贴30元;产能达到70%—100%的,按焦炭销量每吨补贴50元;产能低于50%的不予补贴,也不享受乌海政发〔2012〕64号文件中规定的低热值煤煤管费减半征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经信委牵头负责,制定具体的核定及补助办法。(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负责)
3.君正、海化、宜化、恒业成、包钢万腾自备电厂所发电量每度补贴2分,华电乌达热电公司按供应宜化电量每度补贴宜化3分(市财政补贴2分、乌达区财政补贴1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乌达经信局、乌达财政局、乌海电业局负责)
4.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缓缴至年底。(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地税局)
5.对积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及未出现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一次性给予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补贴每人500元,此项补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各区政府)
6.规模以上生产企业水资源费缓缴3个月。(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7.新投产的符合乌海政发〔2012〕64号和本文件要求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市经信委、相关部门)
8.该意见有效期为2012年9月1日到年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2年8月2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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