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锡署办发〔2009〕12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1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2009年—2015年)
目前,我盟汽车保有量达15.7万辆,其中私人车辆13.1万辆,占83.4%。据调查,全盟持有汽车驾驶证的人数达21.5万人,二手车年交易过户量4000辆。预计到2010年,汽车保有量将达18万辆,2015年可达20万辆以上,发展二手车流通行业具有较大空间。为促进我盟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公告2006年第22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内政商建字〔2005〕331号),结合我盟二手车市场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的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推动我盟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遵守国家有关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允许竞争,不搞独家垄断,严格规范,适度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相适应。
三、发展要求
(一)根据我盟汽车保有量及行业发展现状,规划期内,我盟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则上控制在5家以内,其中锡林浩特市在现有3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的时间整合建设成较为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整合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在锡林浩特市机械车辆物流园区。锡林浩特地区新规划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盟商务局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锡林浩特市机械车辆物流园区建设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竞拍等形式,选择建设经营业主,凡入园区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均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其他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园区化。
(二)为鼓励我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及经纪机构(公司)的总量暂不设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盟商务局负责向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的申请人出具是否符合本规划的证明。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设置条件。各类企业除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条件外,按照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租用土地需签订合法租用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设有交易手续办理大厅、车辆展示区以及可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交易市场内具备为客户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必须是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转移登记、保险、纳税与相关手续一站式办理服务的条件。具有1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以及1名以上具有汽车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不能在其它企业兼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和销售经营活动,要求场所固定,场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1名以上二手车鉴定估价师。
二手车经纪机构(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场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各类拟设立及已设立二手车流通企业均应符合相关设立条件。已设立的企业整改规范工作务于一年内完成(至发文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完不成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规范设立程序。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经纪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经纪企业依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1个月内向盟商务局备案,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盟商务局备案后15日内报自治区商务厅。取得营业执照,经备案的企业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三)加强部门监管。为切实保证我盟二手车流通行业规划的贯彻实施,盟商务局要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管,实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盟商务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我盟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协助自治区商务厅把好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前置审核关,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他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做好备案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
盟工商局工作职责:严格把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关;拟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凭商务部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依法对二手车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的管理及对价格评估机构和个人资格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二手车经营者的收费行为和价格评估行为。
盟国税局、地税局工作职责:盟国税局要把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关。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凭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向二手车经营者发售发票。地税局要按照规定发售服务业发票。盟公安局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车辆的查验,及时打击涉及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时,应凭符合规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过户手续。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的交易车辆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评估文书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强化属地监管。所在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商务、税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2008年12月31日后自行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一律取缔。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立,由企业根据本规划提出申请,盟商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予以注册和备案。本规划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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