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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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深化“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以下简称“创双优”)活动,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职工技术培训、技能大赛、资格认证一体化,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岗位成才的热情和积极性,推进宁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是指在全区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一线工人;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至5人;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至15人,管理期限为5年。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创双优”组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组委会办公室协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厅、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总工会。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从我区生产一线工人中产生。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区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七)宁夏回族自治首席技师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能大奖”、“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围绕生产实际,积极参加企业班组建设、劳动竞赛和“五小”活动,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选拔条件除满足以上第1条—第5条外,必须是在全区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成绩卓著的一线工人。
三、选拔方法和程序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市、产业厅局首席技师、金牌工人中推荐;自治区属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金牌工人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金牌工人需呈报以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金牌工人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自治区“创双优”组委会审定。
(十一)自治区“创双优”组委会研究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金牌工人名单,经公示后报自治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四、待遇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按规定发放自治区政府津贴;金牌工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按8∶2比例分别承担。
(十三)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库,自治区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金牌工人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区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十四)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十五)各市、产业厅局及企业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参加。
五、管理
(十六)充分发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总工会根据需要组织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承担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十七)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六、附则
(十八)各市、产业厅局和自治区直属企业首席技师、金牌工人的选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创双优”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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