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6〕40号
颁布日期:2016-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政办发〔2016〕4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用水奖惩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鼓励引黄灌区农业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奖励资金的结余可以结转使用。

第五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节约用水的县(市、区)。

(二)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

(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设区的市(含农垦集团、宁东管委会,下同)。

(四)自治区级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

依照本办法获得两项以上奖励的地区或单位,按照奖励额度高的给予一项奖励。

第六条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城市等节水型载体(以下简称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引黄灌区农业灌溉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的,由自治区从节约用水奖励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七条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节约用水的县(市、区),按照年度节约水总量予以奖励(以现行农业水价为标准核算)。

(二)对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设区的市奖励100万元;

(四)对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饮用水除外);对取用黄河水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不予奖励。

正常年份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九条对获得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节水型载体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奖励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用水户节约用水奖励、节水设施改造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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