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六盘山热电厂临时出厂热价确定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六盘山热电厂临时出厂热价确定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城管局、国税局、质监局、六盘山热电厂、各供热公司:

为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确保市区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经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就确定2011年取暖期年度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六盘山热电厂热能临时出厂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市区供热价格不予调整,继续执行居民住宅3.70元/月·平方米、单位办公5.20元/月·平方米、生产经营5.70元/月·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二、兼顾供热的社会公益性特点和六盘山热电厂的扶贫性质,按照“以电补热”的原则,将六盘山热电厂热能出厂价格暂定为16.00元/吉焦,先试行一年,待六盘山热电厂运行一个取暖期年度后,再组织核算供热成本,制定正式出厂热价。

三、南北塬两家供热公司向六盘山热电厂支付购买热能价格暂定按13.00元/吉焦执行,中间不足的3.00元/吉焦差价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给予供热企业困难专项补贴和争取上级财政补贴等多种途径给予补助。具体支付和补助数额以六盘山热电厂热能计量表实际反映的吉焦数据据实核定。

四、市区各类学校、福利院供热价格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对学校及福利院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职责,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供热价格政策的落实,确保市区集中供热顺利进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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