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和《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和《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4]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和《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依法组卷归档形成的档案卷宗。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评查方案、下发评查通知,明确评查的地点、范围、内容、方法、时限和标准要求;

(二)被评查机关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以及相关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案卷评查组织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或者选送案卷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汇总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并向被评查机关反馈意见;

(五)形成案卷评查工作报告,通报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活动的情况;

(四)有无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一)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

(三)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六)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依法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途径、履行等步骤;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拟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物品清单规范;

(三)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形式,证明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七)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当;

(九)依法送达执法文书;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形式和载明的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十一)结案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内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按规定履行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义务;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邀请见证人到场;

(五)有无违法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六)依法报告补办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手续;

(七)按法定期限或者要求实施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依法移送涉案财物。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依法中止执行行政强制、依法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依法恢复执行行政强制;

(五)依法终结执行行政强制;

(六)有无采取法律禁止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决定;

(七)遵循依法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依法划拨存款(汇款)、依法拍卖财物的特别规定;

(八)依法作出行政强制代履行、立即实施代履行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确认案卷评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种类、数量符合法定要求;

(二)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费用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程序评查内容,针对个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管理评查内容:

(一)落实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和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三)规范卷内材料排序;

(四)卷内材料完整。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合格率低的或者不配合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案卷评查中,应当公正公平实施评查、保证案卷整洁完整并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隐瞒篡改案卷内容、损坏丢失案卷或者泄露相关涉密和个人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属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卷宗。

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受理文书。包括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二)听证告知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申请书、通知书、公告、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文书。包括检查(勘查)笔录、延期决定通知书、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不予延续)决定书、变更(不予变更)决定书、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等。

第四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包括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

(二)提取物证、书证清单;

(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调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含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

(四)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七)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笔录);

(八)当事人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等;

(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十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

(十三)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包括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或者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委托书》(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组卷归档。

第五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的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存根或复印底联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组卷归档。

第六条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物品清单、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三)实施人身强制有关证据及审查批准文书;

(四)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决定书、现场笔录、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通知书、处理清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五)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现场笔录、通知书,解除(延长)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六)被执行人有关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催告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执行公告;

(二)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笔录,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笔录;

(三)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审批表、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决定书;

(四)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审批表、决定书;

(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告知书;

(六)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通知书;

(七)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决定书;

(八)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催告书、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第八条行政确认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确认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确认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

(三)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相关资料;

(四)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所获相关证据、审查(调查)报告;

(五)予以(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六)登记证件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依法收取费用的单据;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九条行政征收(征用)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征收(征用)完毕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有关依据、证据材料;

(二)请求减、免、分期缴纳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

(三)征收(征用)审批文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四)行政相对人交纳款物单据;

(五)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条行政裁决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裁决告知书;

(三)行政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调查终结报告、行政裁决决定书;

(五)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一条行政给付文书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实施行政给付完毕20个工作日内,按照类别或者批次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行政给付申请书(表);

(二)灾民或者被救助(补助)人员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评议意见;

(四)给付机关调查材料、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实意见;

(五)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发放款物登记表(款物领取表或者发放款物花名册)、款物发放情况报告;

(七)其他重要资料、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并且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实行正副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封面应当格式统一,卷内材料依次编排顺序页码装订整齐(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案卷装订线处应当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立卷专用章。

第十四条不便于随法律文书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建立证据材料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年度编排案卷目录,行政执法文书可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第十六条本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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