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15〕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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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15〕17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州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4日
果洛州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现专职消防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全州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果洛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政府临聘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果洛州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二章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和录用,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户籍仅限本州户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收、统一培训、考核录用、军事化管理。
第五条各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保障、招收录用等工作。
第六条各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数为20人。设下列岗位:
(一)防火工作岗位,4人,分为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
(二)灭火救援工作岗位,16人,分为战斗员、驾驶员、后勤保障等。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从事防火监督、驾驶员、后勤保障等工作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符合《义务兵入伍体检标准》和《义务兵入伍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有特长的优先录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一个月。
第三章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队、中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工作协议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岗时应当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服装、被装费统一纳入地方消防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量化考核。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四条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取得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州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接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培养和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州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档案,内容包括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党团关系、考核奖惩及晋升等资料。
第四章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2600元/月。试用期内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为每月1300元。试用期满后享受合同约定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与岗位等级资质评定结果挂钩,择优晋级、按级定酬。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伙食标准参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轮休方式由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缴纳,所需经费由各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同等享受地方政策规定的就业、创业、教育、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任职时间长、工作表现突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骨干,用人单位应推荐其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为其今后择岗就业提供帮助。地方财政要将培训费用纳入预算,保障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畅通专职消防员安置出路。
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殉职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因公牺牲烈士申报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协调民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劳动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与所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临时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根据年度考评情况,身体状况和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续签。因考学、调动、报考公务员等原因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后“五险一金”转给个人,不享受其它待遇。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从事战斗员岗位的,年龄不得超过35岁、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驾驶员、后勤保障等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岁。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合同关系终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解除劳动关系:
(一)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犯罪的;
(五)年度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因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3〕1074号)等文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明确经费保障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统筹,拨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使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按标准实施分类保障。其中: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待遇进行全额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公用经费根据现役消防员相关标准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财政、人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