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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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4日
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应急准备
3.1组织保障
3.2预案保障
3.3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3.4技术保障
3.5队伍保障
3.6备灾保障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措施
4.4预警解除
5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应急措施
6.2分级响应
6.3应急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
7.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监督检查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合理安排救灾资源,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市内发生M≥5.0级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德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德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团市委、市发改委、民政局、经信委、教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科协、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公用事业局、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环保局、文广新局、粮食局、法制办、人防办、外侨办、台办、地震局、气象局、供销社、德州武警支队、德州公安消防支队、德州供电公司、德州火车站、中国人寿德州分公司、中国人保德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决定启动《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3)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5)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7)根据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以上重要事项的决定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灾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员组成。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3)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应急救援、工程抢险排险。
(4)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条件。
(5)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6)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3应急准备
3.1组织保障
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3.2预案保障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适时组织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3.3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防震减灾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3.4技术保障
市、县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的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3.5队伍保障
3.5.1抢险救援队伍
市、县政府及地震、消防、安监、卫生、交通、电力等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3.5.2志愿者队伍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6备灾保障
3.6.1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县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3.6.2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的储备和后勤保障。
3.6.3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并通报市民政局。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核实和上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3)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红色预警,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及中国地震局报告。
(4)临震预警发布后,市人防办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临震警报信号。
4.3预警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构)物抗震能力,提出防御措施。
(4)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5)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答复社会群众咨询。
(6)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准备,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7)及时处置平息地震谣传事件,保持社会安定。
4.4预警解除
预警期内未发生地震的,由省政府作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预警解除。
5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相应指挥机构见下表: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地址:新湖北大街2001号,值班电话:2621021)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6.1应急措施
6.1.1监测报告
(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测定,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灾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地震局和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1.2事发地先行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灾情速报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市地震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及地震灾情初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6.1.3指挥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各工作组根据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1)紧急救援。德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德州武警支队、德州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卫生救援。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及时检查和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情况。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3)人员疏散安置。市民政局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和发放救灾物品、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受灾学校学生的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外侨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台办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灾物品,保障灾民食品和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市经信委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德州火车站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调度交通运输工具,尽快修复地震灾区被毁坏的道路、铁路、桥梁等设施。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必要时,按相关规定实施交通管制、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等措施,保证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
(6)电力保障。德州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并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公共设施。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受破坏的相关城市生命线系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加强对核电厂周边辐射环境的预警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市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德州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社会治安保障。由市公安局负责、德州武警支队配合,加强地震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疏散救助公众,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
(11)社会动员。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2)灾害损失评估。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3)恢复重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商贸、农业、工厂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分级响应
6.2.1I级、Ⅱ级响应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2)派驻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等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配合省地震现场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参与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
(5)组织抢救人员、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向受灾区、县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8)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2Ⅲ级响应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3)派遣公安、武警等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灾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相关部门和非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3Ⅳ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市级公安、武警、医疗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4)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3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
(1)地震部门立即确定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2)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圈定有感范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调查情况。
(3)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7.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
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1)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2)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3)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7.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备案。
(2)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时应及时修订。
8.2监督检查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德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德政办发〔2001〕11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