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 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 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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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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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23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安康市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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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
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
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
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合理
便捷(通过政府网站、机关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多种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
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
便操作和及时更新;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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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
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
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
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
合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按省政府
信息公开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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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
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可按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
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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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
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
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
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
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
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报刊及其它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
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
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
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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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
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
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并汇总,上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
关,同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
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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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
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
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
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
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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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积极办理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举报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
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
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
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
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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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秘工作信息公开考核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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