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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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其它预案与本机制不符的,以本机制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日
商洛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
我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多发,为进一步提高应对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
第一条预警信息会商发布
(一)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国土局、市文广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建立应急联动响应组织体系,负责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二)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确定预警级别,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确定预警级别,制作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工情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工情预警信息;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制作江河洪水预警信息。所有预警信息,均应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应急办、水务局、国土局、水文局、文广局。
(三)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黄色、蓝色、橙色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发布工情(堤防、水库工程险情)预警信息;市水文局负责发布江河洪水预警信息;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会商,提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意见,共同发布3级、4级预警信息。
(四)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地质灾害5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气象局、市国土局提供预警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由市文广局和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向社会各界公布,直至预警解除。
(五)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统一发布制度,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二条预警运行机制
(一)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确定与解除后,市气象局要立即通过气象手机短信、气象网站和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市政府信息化办负责第一时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灾害预警信息。市文广局接收到气象灾害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地质灾害3级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通过广播媒体向社会公众播报,通过电视媒体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发布字幕信息。接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地质灾害4级、5级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播报(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立即播报)。
(三)各媒体传播灾害预警信息时,必须使用发布机关发布的实时信息,要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机关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息。电视媒体除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发布信息外,各时段定时滚动字幕更新飞报灾害预警信息。
(四)地质灾害4级、5级预警发布的同时,由市国土局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乡镇政府通知灾害预警信息。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向指定的预警短信接收手机用户进行发送,必要时,尽可能将预警短信及时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有效手机用户发送。
(六)各类灾害预警信号在发布和解除前后,发布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通报情况。
第三条预警信息应用和解除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预警信息和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灾害的应急响应联动工作。
(二)各县区要逐步在学校、医院、车站、公路、加油站、旅游景点、漂流码头、主要跨河大桥两侧等人流量集中地,设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在尾矿库、水库、矿山等偏远地区设立DAB卫星预警信息接收机,不断扩大预警信息的传播范围。
(三)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各发布机关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其解除范围途径与发布范围途径相同。
第四条预警联动责任
(一)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联动”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御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基层单位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应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和义务。
(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必须听从灾害防御命令,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瞒报、谎报预警信息,或者阻碍、干扰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传播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错,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加强对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应对等相关应急科普知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本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畅通高效、信息共享的本地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尽快形成全覆盖的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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