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驻市政务大厅单位和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24号
颁布日期:201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驻市政务大厅单位和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调整驻市政务大厅单位和事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调整驻市政务大厅单位和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10月19日全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建设“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厅式、一条龙服务大厅”的办厅宗旨,对驻政务大厅单位和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1、有行政审批业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单位要遵循“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进厅办公。

2、进厅部门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依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授权于驻厅窗口人员,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3、进厅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将行政审批事项、便民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提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一并报送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并向社会公开。

4、市政务大厅原则上不设分厅,确因工作性质特殊、业务量大,需要设立分厅的,要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考察符合办厅条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立。

二、驻厅单位的调整

1、现驻厅单位即市国土局、科技局、卫生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人防局、商务局、药监局、文广局、文物局、林业局、水务局、消防支队、建行营业部,以及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分局不作调整。

2、市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司法局、人保局、煤炭局、人行、农业局、房产办、教育局、旅游局、工信委、气象局,以及区工商局、文化局、民政局、卫生局、药监局、烟草局等为新增驻厅部门,条件成熟后,分批进驻大厅,在政务大厅开设窗口,对外办理业务。

3、市投资评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会计事务、中介代理以及供热、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和中介组织机构因工作需要,拟进驻大厅开展相关业务。

4、市畜牧局、计生局、体育局、国安局、粮食局、盐务局、统计局、民宗局等因业务量较少,为厅外联系单位,按照大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业务。

5、市交警、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业务量大,独立性强,与其它审批服务事项关联程度不很密切,作为分厅,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通过网络实现有效监督。

三、进厅事项的调整

以上各进驻大厅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便民服务事项和收费事项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具体事项由各部门申报,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实施步骤

调整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安排部署(9月5日至9月15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延安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全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印发后,适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调整,开展培训(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进厅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完成进厅事项、进厅人员的调整申报工作。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各部门申报的进厅事项、进厅人员进行审核,并提交市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审定。对审定的方案,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整工作,行政审批管理处要做好调整的衔接工作,对确定进厅的事项进行规范化管理、网络化审批,对进厅人员开展有关专业的培训。

第三阶段:设备采购,调试运行(10月15日至11月15日)。新大厅10月中旬装修结束后,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要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所需办公设备的申报、审批、采购以及安装调试工作,并做好新大厅、新的审批服务系统的试运行工作。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正式运行(11月15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要对此次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尽快进行整改和完善,各进厅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12月1日新大厅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五、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此次调整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重。市、区各驻厅单位和厅外联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处的要求,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人员,扎实做好调整实施工作。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那些应进厅而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进的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各项调整工作按时完成。市法制办要在这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做好有关事项的备案、公告以及进厅办理的有关工作,确保新大厅投入使用后各项审批工作正常运行。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在新大厅建成投入使用和各项调整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班子建设、职能设置、制度创新、窗口管理等方面要予以加强和改进,为不断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做出新的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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