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5〕55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冬、春季节是大气污染的高发期,也是重污染天气频发时期,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综合控制措施,切实组织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各地要开展燃煤锅炉烟尘污染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煤场、渣场封闭措施,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超标排放、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发展改革、经信、环保、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管,严防、严查、严控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燃烧使用,要采取“限煤质、限排放”等措施,定期公开煤质、治污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实行封闭施工。施工作业阶段要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施工现场要达到100%围挡、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施工作业出入口设立车辆冲洗平台;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存储、采用防尘布覆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等措施;对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特殊情况未清运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措施。城管执法、交警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禁渣土车未采取密闭措施上路和带泥上路。环卫部门要强化道路洒水降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加城区主干道的保洁及洒水频次。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水泥、纺织、碳素石墨、木材加工、平板玻璃、采选矿、汽车、摩托车生产等工业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要求,推进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治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各自辖区内的砖厂、采石场、石料加工场等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停产或关闭。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置“黄标车”限行标志,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肃查处“黄标车”在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行为。强化黄标车淘汰注销,确保完成全市2005年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机动车道路检测工作。

(五)加强油烟、烟尘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薰制腊肉、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等产生大量油烟、烟尘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餐饮服务业违法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农业部门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堆沤还田、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确保秸秆禁烧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经信部门要加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收尾工作。安全监管、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严厉惩处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行为。

(六)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和细化空气质量会商分析、预警预报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准备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环保部门要提前预警报告当地政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响应措施。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落实要求

(一)强化目标冲刺。各地要对列入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内的重点任务,逐项梳理,查找短板,倒排工期,全力冲刺,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二)强化协调联动。发展改革、经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支持,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和环保措施不到位的,从严依法予以处罚,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督查督办和严格考核。对领导不重视,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具体,完不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16年3月底前将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付绍川,电话:5187178,传真:5267466,邮箱:[email protected])。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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