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政办〔201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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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政办〔2015〕88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实现全市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力争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20年,力争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由2014年的52%提升到65%。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4年下降5%。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各区县棚户区项目改造进度,加大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区县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已建的水泥、电厂、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以及除尘改造项目2017年底全部完成,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6年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到2016年底,逐步完成1座油库,48个加油站,56辆油罐车(吐哈油田)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4.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扬尘防护,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到2016年,各区县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5.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6.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6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7.全面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各区县要督促乡镇加大落实力度,全面禁止秸杆焚烧。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8.提升燃油品质。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9.加快淘汰黄标车。2016年起,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车辆落户吐鲁番;到2016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现营“黄标车”逐步淘汰。
1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6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监测标准。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12.加快淘汰和压缩落后过剩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到2017年底,完成小炼铁、小炼焦、小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新增“两高”项目的建设,对新增的冶炼、机焦和煤化工项目不再进行环保审批。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或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落后过剩产能。
1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对各生产煤矿和煤炭交易市场的监管,各区县主城区、城郊乡(镇)禁止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14.削减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用煤。结合自治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5.调整生产力布局。各区县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五大园区要按照产业定位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废气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发改、经信、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16.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上年下降5%以上。
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大河沿镇、阿乐惠镇等地,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推动水泥、电石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18.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本地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风光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9.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到2017年底完成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0.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高昌区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
2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四、保障措施
2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区县政府落实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市发改委为牵头部门)、落后产能淘汰(市经信委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市环保局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市公安局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市农业局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市住建局为牵头部门)、推广使用清洁煤(煤炭局和工商局负责)、资金保障(市财政局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市监察局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市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等10个工作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3.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责任清晰、资金保障。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组织、监察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信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和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方案;住建部门加快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集中供热,淘汰散烧燃煤小锅炉,强化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全面禁止城区焚烧废弃物;煤炭、工商部门加大推广清洁煤使用力度,强化煤炭销售市场监管;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部门加大采矿、采石、采砂企业整治力度,强化矿山扬尘污染管控;林业部门加强城乡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推广农村新能源利用;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排污费激励政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24.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
25.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到2016年底,市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区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各区县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28.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
各区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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