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011年,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为核心,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重点抓好“三深化”和“三推进”。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一岗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政府重点督查的工作之一来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不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

2011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标148人。其中,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2人以内,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9人以内;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9人以内,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8人以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1人以内。火灾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我州均为0指标控制。通过努力,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事故控制在10起以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二、统筹安排,扎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部署,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深入扎实推进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二是要继续深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非煤矿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地下矿山专项整治率要达到80%以上,抓好冶金企业、受限空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是做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州职业危害申报率达40%以上;四是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降低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

全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通过率达50%;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极其尾矿库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所有煤矿健全完善井下安全监测监控、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5个系统。10%非煤地下矿山建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人员定位、供水施救、通信联络5个系统。督促三等以上尾矿库逐步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非煤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采用率达80%以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率、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装率、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阻隔防爆装置安装率达到50%,健全完善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全州涉及电解工艺(氯碱)、合成氨工艺、氯化工艺、加氢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等8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改造率达100%。

四、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

(一)严格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建立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制定领导现场带班和跟班下井周计划、月计划并公示,煤矿和非煤矿地下矿山100%实行领导现场带班。对无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企业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经济处罚和对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率达到100%。

(二)继续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我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8号)要求,为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装备,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2011年底前,80%以上的监管装备必须配备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试点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真执行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的宣传培训工作,全州所有企业年内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1次安全培训。

(五)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进一步理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分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同配合,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祥云矿山救护队和中运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构)筑物、隧道、地下空间等行业领域灾害应急能力。督查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与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五、严格实施安全监管五项制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约谈、“黑名单”、查处事故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五项制度。

六、确保工作落实,细化责任分工

(一)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的重要工作。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重点工程、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完成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约谈制度、“黑名单”制度、查处事故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检查。

(二)州级部门。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管理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州安监局负责省州重点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定期向省、州人民政府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负责非煤露天和非煤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州工信委负责煤矿通风系统、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民爆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安全专项整治,做好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

州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州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库、所管辖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州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分局要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大理火车站负责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三)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安全技术装备、领导班子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8项工作落实。

七、分阶段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0月底)。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文件要求和各自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督查。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阶段(12月初)。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12月5日前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州政府将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继续深人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要求,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化依法监管、深化专项整治,推进科技进步、推进安全达标、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

通过努力,实现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389人以内。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54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1人以内;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7人以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冶金机械等8个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4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48人以内,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93人以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55人以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其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3人以内。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事故控制在90起以内,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重大事故控制在3起以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深人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重点工程、消防、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两类区域(重点产煤县、事故多发区域)和两类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为重点,推进煤矿瓦斯治理、通风管理、支护改革和顶板管理,核定煤矿通风能力和劳动定员,坚决打击“三超”行为。开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评审、验收等工作。

2.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露天矿山围绕“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实现“五有五落实十达标”。地下矿山要完善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系统,强化防顶板边帮、中毒窒息、跑车坠罐事故。

3.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园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尽快完成转产、搬迁或关闭工作,一时难以搬迁的,要坚决杜绝在周边新建人员居住、办公等设施。

4.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人推广“丘北经验”,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渡船安全技术标准,深人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

5.重点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强化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确保各项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

6.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

做好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水泥料仓清库安全、高温熔炉金属液体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做好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教育、水利、农业、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旅游、民用爆炸物品、民航、铁路、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人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执法,持续严厉打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继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9个重点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提升本质安全

大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全省煤矿要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1000座以上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其中,50座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及其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全部启动标准化工作,省属大中型化工生产企业全部通过标准化考核,其他化工生产企业标准化考核通过率达到50%以上,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标准化考核通过率达到

30%以上。

(四)推行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强化安全科技支撑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推行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试点建设比例不小于3%。所有煤矿健全完善井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5个系统。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5个系统的非煤地下矿山达到10%以上。三等以上尾矿库逐步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非煤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采用率达到80%以上。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企业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装率、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阻隔防爆装置安装率达到50%以上全省涉及电解工艺(氯碱)、合成氨工艺、氯化工艺、加氢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等8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全部实施自动化改造。涉氯、涉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完成自动化改造。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和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2011年底前,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温度、压力、液位、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等重要参数要全部实现正常运转和连续记录。全面推进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安装GPS定位系统。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

1.严格实行领导现场带班。企业要建立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制定领导现场带班和跟班下井周计划、月计划并公示,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全部实行领导现场带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煤矿企业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

2.继续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8号)要求,为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装备,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2011年底前,要按照80%以上标准配备到位。

3.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试点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真执行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4.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的宣传培训工作,全省所有企业年内必须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l次安全培训。

5.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进一步理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分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同配合,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6.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省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部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按照标准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建立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高危企业年内要全部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进一步加强省级8支应急救援队伍和7个物资储备点建设,重点提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构)筑物、隧道、地下空间等行业领域灾害应急能力,形成以省级为中心,以各州(市)和有关企业为支撑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每季度召开l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参加l次安全检查。要抓紧制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为重点,把安全生产列为政府重点督查工作,推进县(市、区)、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装备和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投人,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综合督查检查等工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的综合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检查,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煤矿通风系统、非煤露天和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做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酒后和疲劳驾驶,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以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水上)运输行为,加大对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力度,重点防止坍塌、高处坠落和起重伤害等事故发生。扎实开展道路客运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库,以及全省水电站大坝安全专项整治。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纳人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实际抓好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技术装备推行、领导班子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健全完善覆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改进企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四、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工作落实

(一)实施重点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确定l个至2个企业数量多的重点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企业或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重点推进。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对重点县、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进行l次督促检查。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监管五项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约谈、“黑名单”、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纳人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内容。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与省安委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三)严格执法。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认真落实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和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查处违规的,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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