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云交管养〔2010〕4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渠道,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责任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领导主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划、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检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和奖惩措施,检查、考核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乡(镇)、街道办事、村民委员会责任分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市交通局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上报、下达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资金预算,做好对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工作考核。

(五)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工作,对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度、资金负总责,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会同县(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上报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统筹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县道的管理养护;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

四、养护要求及运作方式

(一)养护主要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两部分。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公路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处治等;大中修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设等。

(二)养护质量要求

1.保持公路的完好、畅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

3.桥涵养护必须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进行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并建立桥涵检查记录和技术档案,进行桥面保洁、泄水孔疏通、桥头跳车处治、桥梁伸缩缝清理、桥下堆积清理;

4.坚持高标准养护,达到路容路貌整洁,路面、桥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

5.养护承包单位(个人)应按照养护合同的内容,认真履行义务,发现路基、路面、桥梁、附属设施受损以及其它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6.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运作方式

1.日常养护。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多种形式。

2.养护工程。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作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四)养护作业规定

1.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证养护地段的通行安全,确保养护人员的自身安全。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养护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临时通行方案,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2.对公路进行大、中修施工的,必须在起止点设置安全告知标志,项目完工后,经设计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的筹措

按照“省市补助、县乡拼盘、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1.养护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主要争取省级补助,省级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省级补助的养护资金80%用于大中修,20%用于日常养护;

2.市人民政府除将财政转移支付公路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外,从2012年开始,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对县、区实行以奖代补),今后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增加;

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除省补养护资金外,各县(区)按临翔区配省补养护资金的60%,云县、凤庆、耿马配省补养护资金的40%,永德、镇康、沧源、双江县配省补养护资金的20%筹集地方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或通过出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其他方式募集部分资金;

5.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一次全民爱路护路活动,以劳代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养的乡道、村道分解到各村民委员会,由村“两委”负责发动受益群众积极参加义务护路。

(二)资金管理

1.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拨付资金以当年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养护工程按进度拨款,实行计量支付;日常养护按考核结果分季度拨款。

2.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内容

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是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在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2.骑路赶集、设置棚屋、摆设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3.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破坏、污染农村公路路面或附属设施;

5.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场、晒粮;

6.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7.擅自设置影响通行的公路障碍;

8.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9.未经批准挖掘、损坏公路路面、路肩及构造物;

10.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二)公路用地及控制范围界定

1.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内,公路两侧行道树、侧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脚)外缘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即:公路建设征地界线以内的土地。公路用地属国家所有,由路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公路保护用地。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在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之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原单位,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建立的公路交通设施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将严格按《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小宗地出让、禁止划地自建住宅、禁止点线拆迁、禁止公路两侧违规建设的通知》(临办发〔2008〕1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考核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行文。通过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管理缺位、养护质量差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缓拨资金、停拨资金等处罚,并进行行政问责。

(二)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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