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用于对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的补助,以增加我省优质渔业资源,修复水生生物环境,实现我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补助对象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类: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有苗种规模生产能力的科研院所;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类:具有一定的渔业资源增殖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

(三)省级增殖放流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类:符合条件的放流区或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主要用于放流苗种的购置及苗种的运输;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主要用于苗种购置及运输、放流操作程序的可行性试验、新技术科研、标志放流、效果调查评估等费用;

(三)省级增殖放流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主要用于设立永久性标志、生物资源调查、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设备配备、宣传、专家咨询等。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单个项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20万元。补助资金90%以上应用于放流苗种购置;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45万元以内;

(三)省级增殖放流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30万元以内。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从业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果预测分析等内容。

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和申报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类项目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次年的项目。2010年项目请于5月31日前申报。

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对申请要求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和申报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类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放流苗种购置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当编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中长期规划。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往年项目的实施绩效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审核拟定当年度实施的项目计划及其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探索性增殖放流项目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的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填写《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效益总结、现场图片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并填写《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考评表》(见附表2)。

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填写《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试验项目考核验收打分表》(见附表3),验收结果将作为今后承担该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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