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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确定部分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 文号:浙价费〔2014〕58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确定部分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通知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军队在杭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3〕262号)规定,现确定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军队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最高保教费标准为:日托班每人每月18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幼儿园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引入外籍教师或采用国际化办园模式的,另行报备。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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