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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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湖政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文物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要求
(一)范围和内容。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和安排。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普查分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汇总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工作准备。主要任务是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机构,组建、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
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普查实施。主要任务是有序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报送、审核。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汇总验收。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验收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资料填报和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的形式,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对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县区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顺利进行。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有关要求及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文物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本次文物普查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闵云
副组长:徐旭萍(市政府)
宋捷(市文广新局)
成员:楼婷(市委宣传部)
任玉林(市民宗局)
杨伟民(市委党史研究室)
周建祥(市科协)
刘自力(市发改委)
黄长泉(市财政局)
闵新华(市统计局)
胡劲平(市国资委)
徐娟(市民政局)
张永才(市档案局)
汪俊国(市国土资源局)
朱建平(市教育局)
张国强(市文广新局)
郑晓虹(市人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张国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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